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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上海市气象局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修订了《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可于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直接向上海市气象局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hqxjfgc@126.com
2.传真:021-54896908
3.邮寄:上海市徐汇区蒲西路166号3号楼1114室 (邮编:200030)。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一章 基本要求
第 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加强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颁发资质的检测单位和在外省市取得资质并在沪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检测单位”)。
第三条 外省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本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气象局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检测单位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条 市、区气象局开展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工具,查阅、复制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检测报告、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文件、记录、资料;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全过程。
第六条 检测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气象局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市、区气象局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廉洁规范,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市气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开展年度检测质量考核。
第九条 市气象局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测单位开展信用管理。
第十条 市气象局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内信用评价,并对信用评价结果予以核实、采信。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持续具备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单位兼职执业。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文件建档应当与检测工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编。
第十五条 外省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要求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下列信息,接受监管:
(一)在沪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二)在沪分支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三)取得检测资质的信息。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自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气象局要求的检测信息采集系统报送检测报告信息。
外省市检测单位在沪从事检测业务的,应当如实报送上述信息。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需分包检测项目时,应当分包给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单位。分包事项应当在检测报告中明确体现。
第十八条 本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的次年起,在每年4月底前向市气象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三)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
(四)检测专用设备情况;
(五)上一年度检测项目情况;
(六)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气象局组织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局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公函;
(二)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变更核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发生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需要承继合并前各方资质的,应当符合相应等级的资质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公函;
(二)合并前法人执照复印件和合并后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并前原资质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四)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或乙级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市气象局对合并后达到甲级或乙级资质要求的单位重新核定、颁发资质。原资质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符合相应等级的资质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气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公函;
(二)分立前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和分立后单位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立前原资质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四)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或乙级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市气象局按照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要求,对分立后的资质重新核定,对其中一个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换发相应的资质证。原资质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单位注册地为本市,变更后向市气象局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公函;
(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地变更核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前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后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前原资质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六)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或乙级资质需提交的材料。
市气象局对迁入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定,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换发资质证。原资质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本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应当向市气象局提交补办申请公函,由市气象局核实后补发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 市气象局对本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满足资质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检测单位不符合认定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市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所需提交材料与新申请资质时相同。
检测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资质不予延续。
第四章 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质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具体考核规则由市气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配合质量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安排,提供所实施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或方案、仪器校准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质量考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了解、熟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质量考核人员不应为被考核机构的人员,且与被考核机构无利害关系。
质量考核人员应当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业务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质量考核应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第三十条 质量考核项目应在检测单位已出具检测报告一年内的项目中随机选取。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检测行为实施期间的有效标准及考核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考核项目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第三十二条 质量考核结果由市气象局确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 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其中:
(一)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应包含资质评审过程中所有需要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信息;
(二)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应当包括仪器名称、型号、数量、技术指标,以及购买时的发票信息、检定或校准的信息;
(三)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的近三年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需归集至检测信息采集系统,项目信息应当与相对应合同、报告中的有关信息一致。
资质申请材料中相关表格详见附表。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资质申请,相关事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及数据共享平台调取核验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过程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事项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十条 市气象局受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1)主要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历情况;
(3)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情况;
(4)经营场所与申报材料对应情况;
(5)仪器设备与申报材料对应情况;
(6)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气象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委会专家与申请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前向市气象局书面提出说明,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评委会依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等要求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过程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现场考核包括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集中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不设补考。每个申请单位派一名技术负责人参加考试。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防雷装置检测基础知识,答题正确率应达到60%。
技术负责人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集中笔试合格成绩在本次和下一次评审中有效。
第十四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由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在指定场所实地进行。考核小组中评审专家不少于2名。
申请乙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主要为三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还应包括一类或二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时,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不合格:
(一)按照技术标准要求,两个以上检测项目未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二)现场操作人员不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
(三)现场操作人员有不安全操作行为;
(四)现场操作人员未能对检测数据进行正确处理,得出检测结论。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由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在申请单位实地开展。考核小组中评审专家不少于2名。
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考核小组评审专家提出的关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专业知识等的问询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的,有效性现场评审不通过。
第十七条 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完成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应对现场记录及结论签章确认。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现场评审完毕后,考核小组成员、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现场记录及结论签章确认。
申请单位拒绝确认或者签章的,由考核小组当场记录,并全体签章见证。
第十八条 评委会在现场考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严重不符时,应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提出相应内容。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情况应当在会议评审时进行逐项汇报。现场考核记录作为评委会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评委会经由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对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签字确认。
评委会应在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的全套材料提交市气象局。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对资质评审文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资质申请作出认定。资质认定结果在市气象局官网公开。
申请单位办理资质延续或由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的,应在领取新资质证时交回原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市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上海市气象局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所需提交材料与新申请资质时相同。
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检测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申请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受理后发现相关情况的,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市气象局给予警告并撤销资质,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附表: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4. 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表1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经济性质 | ||||||||||
主管单位 | |||||||||||
单位地址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 |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间 | |||||||||||
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
高 工 | 人 | 工程师 | 人 | 助工/技术员 | 人 | 技 工 | 人 | ||||
单 位 概 况 | |||||||||||
本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评审 意见 |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表2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专业 | 职称 | 工作岗位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工作时间 | 其他证书编号 |
附表3
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筑物防雷类别 | 合同编号 | 完成时间 | 质量考核情况 | 备注 | ||
一 | 二 | 三 | ||||||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内实际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附表4
仪器设备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仪器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技术指标 | 购买发票号码 | 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 台账编号 |